罪论
基督教伦理学
2025-09-12
—— Steven D. West

定义

基督教伦理学以神在圣经中的启示为最高准则,其优先性高于一切其他思想体系,核心目标是在所有道德与伦理议题中践行“爱神、爱邻舍”。

概述

基督徒最高的伦理责任与最大的诫命一脉相承:爱神,爱邻舍。圣经既是基督教神学的权威,也是基督徒进行伦理思考的权威。这是因为神本身就是最终的权威和标准,祂自己就是善。基督徒通过阅读圣经来认识神的性情;而不信的人虽然没有圣经,但仍然能借着受造的世界、自己的良心,对善有一些有限而不完全的理解。

尽管基督徒的伦理标准最终源于圣经,但解读经文中不同部分(如摩西律法)时,需要放在救赎历史的脉络中来理解,而不能简单地把远古文化中的律法直接套用到今天。那些试图建立伦理规范的哲学体系固然能为基督徒思考伦理问题提供参考,但圣经必须始终是所有基督教伦理实践的最高权威。最后,尽管圣经没有直接提到当今的许多问题,但我们仍可依据圣经原则作出审慎的道德判断。


人最高的伦理责任是尽心、尽性、尽意、尽力爱神,其次则是爱人如己。对基督徒而言,履行这些道德义务需要通过顺从基督的律法并降服于神话语的教导来实现。终极目标是在一切所言所行、所思所感中荣耀神。其他广义的伦理目标包括成为他人的祝福,以及成长为有德行的人。

尽管基督教伦理描绘了积极的生活愿景,可悲的是,包括基督徒与非基督徒在内的许多人,在现实生活中却常见到一些基督徒墨守教条,甚至喜欢批判他人。在一个背离神的世界里,持守神道德标准之人必然需要照亮黑暗,也必须反对那些被社会普遍接纳的罪恶行为。但圣经所呈现的伦理规范,并不只是一连串的禁令和“不可”。确实,有些事我们需要避免,但圣经同样强调许多积极的道德责任。如果我们真正按圣经建立伦理观,就会明白:既要远离恶事,也要力行善举。善与恶、对与错有着本质的区别,而基督徒的生活本可以因行善充满喜乐,基督教伦理学应当让人心生向往。

基督教伦理学与圣经

对福音派基督徒来说,圣经作为神的话语,既是神学的权威,也是伦理的标准,这点应当毫无争议。因为神自己就是我们终极的权威和准则。伦理不可能有比神更高的标准,不是因为祂全能,而是因为祂就是良善的源头。道德上的良善是由神的本性定义的,祂的一切命令都源于祂完全、公义的良善。我们必须听从神的每一句话,因为祂的话语都是从祂的性情发出的,而祂的性情就是那无限、绝对完美的道德本身。神不用参照任何抽象的良善标准,祂颁布命令和道德规则时,唯依自己的本性。这些命令不是随意定的,也不可能时代变了就有所不同,因为它们基于神那永不改变的道德良善。既然神的命令记载在圣经中,圣经便是我们伦理的权威依据。

不过,认识神的道德要求不单来自阅读圣经。虽然特殊启示是决定性的,但每个人藉着普遍启示,都对神的道德标准有所认识。我们需谨慎,不可把“自然的”直接等同于“良善的”,但神创造世界的方式,使得道德真理和人类天生的福祉之间通常存在着对应关系。人运用理性分析所处的情况时,往往能看出什么是合宜的(或不合宜的)。神也赐予人良心,使人能够本能地分辨善恶。理性和良心虽不如圣经教导可靠、有权威,但它们仍是我们认识道德的重要途径。基督教伦理学透过特殊启示来解读普遍启示,同时借助这两者,不断深化对伦理的理解。

基督教伦理学与摩西律法

尽管福音派基督徒都认同圣经在基督教伦理学中的权威性和重要性,但对摩西律法在基督徒道德生活中的具体作用仍存在争论。此处虽不宜深入讨论圣约的延续性与非延续性、圣经神学或释经学等议题,但可以明确的是:基督徒并不直接处于摩西律法的权柄之下,因为该律法是摩西之约的组成部分。正如《希伯来书》明示,基督立定新约带来了律法层面的更新。教会并非神权政体,基督藉着成全终止了旧约的献祭体系。然而,既然全部圣经都是神所默示的、且具有教导效力,摩西律法中的许多具体规条至今仍在教会和社会中适用。例如禁止杀人和偷窃的律法,就反映了神永恒的道德属性。耶稣指出的两条最大诫命正是出自摩西五经,且适用于所有基督的门徒。不过,由于文化因素的差异,基督徒有时需要辨析律法背后的原则,而非生硬地照字面执行。一个常见的例子是摩西律法中“房屋顶部必须建造栏杆”的规定:因当时人们常在平顶房顶活动,坠落是潜在危险;但斜顶屋顶或茅草屋顶就不存在这种风险,故此这条律法并不适用于所有情况。然而其背后的原则——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他人安全,却是跨文化的普世伦理要求。尽管具体应用形式因文化而异,但核心原则始终不变。

基督教伦理学与哲学

在圣经之外,哲学家们提出了多种伦理道德评价体系。有些学派试图通过行为产生的后果来论证伦理的合理性。在这类体系中,若某行为带来的积极后果大于消极影响,则该行为被视为善。有些人只关注对个体产生的影响,但多数人追求的是让最大多数人获得最大幸福。实践中这种计算往往难以实现,但其背后的效益主义思维却相当普及且具有实用价值。另一些伦理学家则超越后果,聚焦于行为与行为者本身的内在道德价值。最著名的例子莫过于康德的绝对命令:人应当仅出于善意行事,善意行为仅为履行道德义务本身,而非为了结果。康德认为,我们的行为应当能成为一种普遍准则——如果每个人都照此行事,也同样合理。以说谎为例:我们是否会希望“人人永远说谎”成为普遍法则?若答案是否定的,那么说谎就必须被绝对禁止。还有学派更注重美德的培养和行为者的动机,强调行为应当促进行为者品格更加高尚。

基督教伦理学可以包容上述所有考量,但这些体系都无法独立成立,必须以神的真理为根基。圣经明确指出:行为的对错取决于是否符合神的属性。因此道德具有客观性,我们必须顺从神的命令。但这不意味着后果完全无关紧要。虽然行为的道德性并非单由后果决定,但圣经中确实存在大量警告与劝勉,明确指出顺服或悖逆神带来的积极或消极后果。我们既要注意悖逆的后果,也要仰望遵行神道所得的奖赏。同时,我们行事要为他人带来祝福,这也需要评估言行可能产生的影响。神正在祂儿女生命中结出属灵的果子,在他们身上塑造出反映圣子性情的美德。因此践行美德并追求生命成长,是基督教伦理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行为者及行为的伦理评估需多维度进行。有时我们仅能评判行为本身,但单凭行为并不足以完成道德判断。例如某人枪击他人,这究竟是谋杀还是正当防卫?要准确评估伦理行为,需综合考量行为本身、发生情境、行为者的品格与动机,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法利赛人或许能用宗教善行博取称赞,但神察看的是人心。若心存不良动机,连祷告和周济穷人也无法讨神喜悦。

当今世界中的基督教伦理学

如今基督徒需要面对大量现实伦理议题。在某些社会,诸如堕胎合法化和同性婚姻等问题是近些年才出现的;而另一些议题则更具普遍性和长期性,例如一般的性道德问题,或者正当防卫与战争的合理性。对于部分伦理问题(如“不可偷盗”),神已给出清晰直接的教导;但另一些议题(如涉及基因工程、体外受精等现代技术的伦理困境)则不可能被圣经直接提及。即便圣经未具体谈及某些问题,我们仍可依据圣经原则作出负责任的道德判断。

延伸阅读

编注:本文为“简明神学”系列专文之一,本文所表达的所有观点均为作者本人的观点,本文基于知识共享(Creative Commons)的署名-相同方式共享(Attribution-ShareAlike, CC BY-SA 4.0)协议免费提供给公众,允许用户以其它媒体/格式和改编/翻译其中内容,但需要附上原文链接、指出自己所做的修改,并采用同样的知识共享许可协议。


译:MV;校:JFX。原文刊载于福音联盟英文网站:Christian Ethics.

Steven D. West(史蒂文·D. 韦斯特)博士,是加拿大安大略省圭尔夫克雷斯特威克浸信会的主任牧师,同时兼任传承神学院(Heritage Seminary)与多伦多浸信会神学院的客座教授。韦斯特出版了《头、心与手:改变生命的护教学》(Head, Heart, Hands: Life-Transforming Apologetics,2015)以及《复活、圣经与改革宗护教学》(Resurrection, Scripture, and Reformed Apologetics in the McMaster Theological Study Series,2012)
标签
罪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