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堕落次序”(Lapsarian Views)更正式的名称是“神定旨的次序”(“the order of God’s decrees.”)。借此,神学家们想要理解圣经启示的上帝心意,即关于神永恒定旨间逻辑或概念上的关系。
虽然神的旨意是一个统一体,但我们可以思考神定旨某一事物与另一事物之间的逻辑安排。宗教改革后,主要有四个观点。亚米念主义次序(Arminian Order)通过否定神定旨了谁得救谁不得救来强调救恩中人的自由意志。阿米雷特主义次序(Amyraldian Order)试图调和神想要人人得救与神定旨只有一部分人得救之间的张力。堕落前预定论(Supralapsarian Order)和堕落后预定论(Infralapsarian Order)都教导神永恒地预定了一些人得拣选一些人遭弃绝,但它们的分歧在于:就逻辑顺序而言,拣选在堕落之先,还是之后?
神定旨的教义反映了神的主权、永恒和全能,因此万事都照着“那位随己意行作万事的”旨意运行(弗 1:11)。基于这一洞见,神学家们开始思考神定旨的诸事间的关系。“堕落次序”这个词表明,这里的争议往往集中在神定旨拯救一些人与神定旨允许堕落并定罪人有罪这两个定旨之间的关系。堕落次序所关心的不是神在历史中拯救行动的时间次序,而只是神各项永恒定旨的逻辑次序和关系。这个议题关注的不是它们发生的先后次序,而是按着圣经启示的程度认识当神在永恒中定旨时,它们在神心意中的因果和逻辑关系。
一些神学家对这尝试分辨神永恒定旨次序的努力提出批评,理由是关于此事圣经并没有给出足够清楚的信息,而且这尝试本身就具有误导性。罗伯特·L. 达布尼(Robert L. Dabney)指出了神定旨在本质上是统一性的:“神的定旨没有次序;对祂而言,没有前后相继”,因为神的旨意是“一个无限的、整体性的直观”[1]。然而,虽然我们承认神的这种统一性,但事实仍然是圣经确实谈论了神在将一个事物与另一事物联系起来时的目的。因此,弗朗西斯·图伦丁(Francis Turretin)承认:“既然所定旨的诸事是多样且极其不同的,而且具有相互依赖性和从属关系,……那么就必然要在它们当中构建出某种次序”[2]。
自宗教改革以来,有四个主要的堕落次序观值得关注:亚米念主义次序、阿米雷特主义次序、堕落前预定论和堕落后预定论。
为了坚持有条件的拣选,雅各布斯·亚米念(Jacobus Arminius,卒于 1609 年)将定旨排列如下:
对亚米念次序的主要批评是,在关键点上,简单地让神对人类意志的预知取代了祂的主权旨意。结果是,这使得神受人制约——人的意志最终决定谁得救谁不得救。这种方法违背了圣经关于救恩最终唯独源于神旨意的教导(罗 9:16,11:36)。周必克(Joel Beeke)和保罗·斯马利(Paul Smalley)写道:“永恒拣选说的是神实际拣选的个体(罗 9:15,弗 1:4),而不仅只是神以恩典回应那些将要选择祂的人(约 15:16)”[3]。此外,在亚米念主义次序下,基督之死并未为任何人成就救恩,而只是使得所有人都可获得救恩。华腓德(B.B. Warfield)写道,关键问题是“神的救赎恩典——救恩独一的来源,是否实际施行了拯救”[4]。亚米念体系对此做出了否定的回答——而这个回答并不符合圣经。
第二个堕落次序观试图调和亚米念主义普救论(universalism)和圣经的预定论教导。阿米雷特主义(Amyraldianism)以摩西·阿米雷特(Moise Amyrald,卒于 1664 年)命名,它用支持某种普救论的方式排列神定旨的次序。根据这一观点,神定旨基督为所有人死,然后才定旨只拣选部分堕落之人相信并得救。阿米雷特次序观遵循以下次序:
人们称阿米雷特观为“假设性的普救论”(“hypothetical universalism”),因为它认为神在定旨拣选某些人之前,先定旨了拯救所有人。它的目标是依据神的拯救愿望说神是普救者,同时又尊重唯独因信称义的救恩和拣选的特定性。然而,这个体系所描述的三一神位格在目标上互相矛盾:圣子为所有人死,而圣父和圣灵却唯独拣选部分人并将救恩用在他们身上。华腓德质问道:“我们如何能一面主张神将祂的儿子赐下同等地为所有人死,而另一面又宣称当祂赐下祂的儿子受死时,祂已经全然定意祂的死不会对所有人生发果效呢?”[6]
第三和第四个堕落次序观是宗教改革后的伟大会议——多特会议(Synod of Dordt)和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Westminster Confession of Faith)所认可的两种次序观。堕落前预定论和堕落后预定论都反映了圣经所教导的拣选、基督的赎罪工作以及圣灵藉着信心应用救恩都具有鲜明的特定性。(堕落前预定论有时称为堕落次位论 [sublapsarianism],意指拣选的定旨“低于”犯罪的定旨。)它们之间的差异——反映在它们的名称中——在于拣选的定旨在逻辑上是先于还是后于堕落的定旨。这两个观点都教导了神无条件地拣选了蒙拣选者,并且弃绝是神主权的旨意和罪人应得的报应。
堕落前预定论在排列神的定旨时,首先强调神定意通过恩典地拯救蒙拣选者和公义地定罪遭弃绝者来荣耀自己。因此认为神的预定先于(或“高于”)所有其它定旨,所以创造、堕落和救赎都服务于这一伟大目的。在此观点下,神定旨的次序排列如下:
堕落前预定论的一个优点是它完全尊重圣经的教导——神预定的拣选没有任何附带任何条件也不以任何资质为前提。它还为神整体的定旨提供了一个统一的因果关系,使得每一项都能在前一项中找到其解释。特别是,神对堕落的定旨在前一项拣选/弃绝的定旨中得到了解释。
堕落前预定论的批评者认为,把拣选/弃绝的定旨置于堕落定旨之前,就是说神在没有事先考虑神圣公义的情况下选择了一些人让他们接受永恒定罪。图伦丁的抱怨最为经典:“在这个假设下,神对祂某些受造物的第一个行动就成了仇恨的行动,因为祂想要在他们的定罪中展示祂的公义(实际上是在视他们为有罪之前,因此也就是在理应仇恨他们之前)”[7]。正是基于这个理由——即如果没有前面犯罪的定旨,一位慈爱的神就不当定旨弃绝祂的一些受造物——大多数改革宗学者持堕落后预定论。因此,图伦丁抱怨堕落前预定论主张“创造和堕落是拣选和弃绝的工具”,以致于“可以说神创造这些人是要毁灭他们”[8]。为了避免这种可见的冷落,堕落后预定论以这样一种方式排列定旨:在逻辑上拣选发生在堕落定旨之后:
堕落前预定论者为他们的定旨次序做出了辩护,首先他们否认这个观点没有考虑神圣公义。霍志恒(Geerhardus Vos)区分了弃绝的定旨基础和法理基础,因此,虽然神的弃绝定旨先于堕落定旨,但罪人的实际定罪与两者都有关系:
“堕落前预定论者说:人灭亡的法理基础在于他们在时间中故意犯下的罪。没有人灭亡不是因为自己犯罪。但是这本身若没有神定旨的允许就不会发生。因此,这允许,即神的预定,是灭亡事实的最高基础,尽管不是法理基础。”[9]
堕落前预定论的第二个辩护来自圣经的直接陈述。在《罗马书》9:15 中,保罗回应了关于预定不公的指控,他并没有通过争辩遭弃绝者因为之前的堕落而应得惩罚,却独独诉诸于神的主权定旨:“我要怜悯谁就怜悯谁,要恩待谁就恩待谁。”当《罗马书》9:19 问到既然神定旨法老心硬,怎能指责法老时,保罗的回答并不是法老在自己的罪中有份,而是指出神有主权自由,可以为着祂自己的荣耀将每个受造物造成祂所希望的样子:“窑匠难道没有权柄从一团泥里拿一块做成贵重的器皿,又拿一块做成卑贱的器皿吗?”(罗 9:21)简而言之,对于预定中的不公问题保罗给出了堕落前预定论的回答。《以弗所书》3:9-10 进一步谈论了创造源于神之前的旨意,即在蒙拣选者中彰显祂的恩典:神“创造万物……为要藉着教会,使天上执政的、掌权的,现在得知神百般的智慧。”
堕落前预定论的第三个辩护指出,神拣选或弃绝天使的定旨,并没有参考在他们堕落之前的某个定旨,因为蒙拣选的天使从未堕落犯罪。这意味着——既然被定罪的天使遭弃绝并不存在一个堕落前的定旨——那么指控这样的安排损害了上帝公义的说法就没有圣经依据。
尽管有这些回应,堕落后预定论仍试图反映罪与救恩间的历史关系。这个观点认为,把神拣选/弃绝的定旨置于祂堕落的定旨之前,有独裁专权的意味,而堕落后预定论强调了神的恩典唯独赐给该承受忿怒的罪人。无论如何,为了尊重圣经关于神绝对主权的清晰教导(罗 11:36)堕落后预定论者必须和堕落前预定论者一起,最终将拣选和弃绝归于神自由和主权的旨意。路易斯·柏可夫(Louis Berkhof)指出:“归根结底,(堕落后预定论者)也必须宣告(弃绝)是神主权美意的行为,如果他要避免落入亚米念阵营的话”[10]。
堕落前预定论者进一步指出,堕落后预定论的体系无法为堕落定旨提供逻辑上的理由。柏可夫写道:如果神没有事先定旨祂在拣选/弃绝中的荣耀,堕落后预定论“就不能对神为何定旨创造世界和允许堕落这个问题给出明确回答”[11]。
在区分堕落前预定论和堕落后预定论时,应该留意两个总纲。首先,虽然它们之间的区别值得辩论,但它们不足以成为分裂或不当争执的起因。其次,这场辩论本身可能涉及试图将神的旨意合理化到超出圣经充分授权的范围。赫尔曼·巴文克(Herman Bavinck)警告说:“无论是堕落前预定论还是堕落后预定论,都无法在其视角内包含圣经的全部真理和丰富性,也无法完全满足我们的神学思考”[12]。因此,那些辩论这个有趣主题的人,应努力避免时常见到的针锋相对,而要带来更多亮光,以此来荣耀基督。
[1] Robert L. Dabney, Systematic Theology (Edinburgh: Banner of Truth, 1985), 213.
[2] Francis Turretin, Institutes of Elenctic Theology, trans. George Musgrave Giger, ed. James T. Dennison, Jr., vol. 1 (Phillipsburg, NJ: P & R, 1992), 350.
[3] Joel R. Beeke and Paul M. Smalley, Reformed Systematic Theology, vol. 3, Spirit and Salvation (Wheaton, IL: Crossway, 2021), 164.
[4] B.B. Warfield, The Plan of Salvation (Philadelphia: Presbyterian Board of Publication, 1915), 57.
[5] Beeke and Smalley, Reformed Systematic Theology, vol. 3, 166.
[6] B.B. Warfield, The Plan of Salvation, 107.
[7] Turretin, Institutes of Elenctic Theology, vol. 1, 353.
[8] 同上,353 页.
[9] Geerhardus Vos, Reformed Dogmatics, ed. and trans. Richard B. Gaffin, Jr., vol. 1 (Bellingham, WA: Lexham Press, 2020), 71.
[10] Louis Berkhof, Systematic Theology (Grand Rapids, MI: Eerdmans, 1941), 114. 中译参考:《伯克富系统神学》,美国麦种传道会。
[11] Ibid., 114.
[12] Herman Bavinck, Reformed Dogmatics, vol. 2, God and Creation, trans. John Vriend, ed. John Bolt (Grand Rapids, MI: Baker Academic, 2004), 406.
编注:本文为“简明神学”系列专文之一,本文所表达的所有观点均为作者本人的观点,本文基于知识共享(Creative Commons)的署名-相同方式共享(Attribution-ShareAlike, CC BY-SA 4.0)协议免费提供给公众,允许用户以其它媒体/格式和改编/翻译其中内容,但需要附上原文链接、指出自己所做的修改,并采用同样的知识共享许可协议。
译:DeepL;校:Jenny。原文刊载于福音联盟英文网站:Lapsarian Views.